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株政办函〔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09〕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市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市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各地对需要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决定的事项,应直接行文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应报送市政府转办。市政府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可以相互行文,也不应报送市政府转办。
二、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三、有关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有关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报送省政府或各厅委的,须先报送市政府对口部门会签,再报送市政府按程序行文。
五、各地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
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