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公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市公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城市公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公交管理,规范城市公交运营秩序,提高公交服务水准,确保公交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有关政策和相应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是指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综合系统及其提供的服务。城市公交管理主要包括:公交规划与用地管理;公交客运经营;公交车辆和基础设施管理;公交营运安全和服务管理;公交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凡是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公交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株洲市建设局是我市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公交进行行业管理。
第五条 城市公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发展原则。
第二章 公交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六条 城市公交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公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交在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控制,枢纽和场站、线网布局、基础设施配置,公交专用道和优先信号设置等。
第七条 城市公交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定期委托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交的建设发展以此作为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 为确保公交首末站场用地,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大型居住区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城市公交换乘枢纽站、首末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