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问题
(一)已依据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等文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已经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此次不再重新处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已经缴纳的税费等不再重新处理。
(二)同一栋住宅楼内个别住户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比照本栋楼内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办证时提供的资料和程序予以办理。
(三)申请登记的房屋被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不适用本意见。
(四)按本意见规定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登报公告30日,确认权属无争议。
(五)本意见中涉及到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涉及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权利义务承担者负责。
(六)对于没有办理地名、门牌号等坐落审批的房屋,由公安局和民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
(七)原郊区政府已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实际状况与权证记载要素一致,但相关档案资料已遗失或不齐全的房屋,不需补办国土、规划等手续,可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八)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现变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认定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八、有关要求
(一)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
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不仅时间跨度大,政策关联性强,而且涉及单位多,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各职能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互相支持;要坚持以人为本、便民高效,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监管,坚决杜绝新的“遗留”问题
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行业监管,严格对在建、新建、扩建房屋进行审查把关,跟踪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新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
要加大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掌握有关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九、责任追究
(一)对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补交相关规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和处罚结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