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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其次,我市的清查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采取全面普查与自查、主动申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通知》发布后,四区政府要设置专门的受理窗口,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程序、统一步骤、统一受理申报、统一登记造册,对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逐一审核和汇总分类,基本摸清遗留问题的状况。

  (二)项目申报

  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现有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等相关材料向各区政府申报;开发建设单位已于申请房屋登记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需工商部门认定),可由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购房人代表到城建档案馆查询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后直接向各区政府申报。

  (三)项目受理

  各区政府根据申报材料初审认为属于历史遗留项目的,填写《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认定表》。

  (四)项目会审

  各区政府持《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认定表》先经市房产局签署意见,注明办理权属登记须补办的相关手续,再由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在会审认定表中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予以认定。各部门自受理起15日内处理完毕。清查工作涉及的各部门相关费用暂时不能收缴的,各部门应先予处理,不能因为收费问题,使相关手续久拖不决,影响到遗留问题的处理进度。

  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配套措施,与本意见一并执行。

  (五)房屋权属登记

  由市房产局根据各区政府提交的经各相关部门盖章认定的《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认定表》及权利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受理各区政府代为申请的房屋权属登记,为权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六、税费收取

  (一)办理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时,契税按现行的征收标准缴纳,不再缴纳滞纳金。

  (二)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1.开发、建设单位、拆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正常经营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拆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补缴,不得转嫁给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开发、建设单位、拆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不缴纳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原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已改制的,由改制后的公司负责;已被吊销、注销或破产的,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予以减免,其他服务性收费,由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减半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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