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位自管房遗留问题
1.株洲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2004年8月31日前单位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住房。
2.单位破产、改制后,原自管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已出售给个人,但确权资料不全的房屋。
(三)其他遗留问题
1.株洲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2004年8月31日前个人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办理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屋。
2.在办理房改分户证前后,购房户进行改扩建,但未经规划许可的住房。
建筑尚未竣工或一个建设项目分期实施尚有部分建筑未建成投入使用的,不在本次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三、受理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不影响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城市河道,不影响高压走廊、消防通道等;
(二)土地、房屋无争议;
(三)建筑质量合格,不属于危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株洲市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和实施全市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市房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消防、地税、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城市四区政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由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牵头,成立由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成的领导小组工作班子具体组织、协调,并指定专人负责。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密切配合,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二)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列入政府督办事项,每月定期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对大的遗留问题项目和重点疑难案件,工作小组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难以落实的,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各有关部门分别办理,争取办理一个完结一个。
五、办理程序
(一)宣传摸底
首先,由市政府发布《关于清查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区政府做连续报导,扩大宣传面,同时,通过市中心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发放宣传资料,在社会上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取得群众的普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