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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株洲市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由于历史原因,我市有相当数量的小区和群众因建、购房手续不完善,致使无法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为妥善处理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以历史的眼光看待遗留问题,充分考虑房屋建造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以及我市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房屋建造时的政策为准,妥善予以审查、认定和确权,不宜以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过去的行为。

  (二)便民利民,简化程序

  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过程中,本着以人为本,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指导思想,从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三)划清责任,分类处理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按照“是非界线清楚、责任划分明确”的原则,分清政策法规不健全、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建房人违规操作等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原因,公正客观地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做到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二、受理范围

  此次列入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分为三大类:

  (一)房地产市场遗留问题

  1.株洲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2004年8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

  2.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资质被注销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

  3.因购房户缺少正式的购房合同(但必须具备商品房预定书等其它形式的产权来源证明)、发票、缴税凭证等资料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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