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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株洲市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对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处置。

  第四条 没收的建筑物作(变)价款、拍卖处置的拍卖款作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处置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20%的比例在没收的建筑物作(变)价、拍卖处置的拍卖收入中予以安排。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国土资源部门在处置前交由规划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意见。对符合城市规划的则纳入处置范围。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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