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实行动态储备机制,入库项目实施后定期进行补充。各县市区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将要更新的土地整理项目库和市级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库入库项目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入库。
七、严格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审批
全市各类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必须入库后才能申请立项,各县市区必须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申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符合要求的,根据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年度计划按规定分别报批(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批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八、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可研、设计和预算编制、施工队伍管理
(一)对已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可研、设计和预算编制,按批次需选取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确定。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市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施工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九、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施工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不得采用县(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直接与乡、村、组签订合同承包的形式施工。
(二)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和项目所在县市区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工作和全市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施工招投标方案的审定和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审定的招投标方案具体组织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
十、严格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侵占和转移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人头经费、调控基金、技术指导费、林业勘察费等)占用项目资金,扩大使用范围。株洲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