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以及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以及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省、市政府关于继续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精神,市政府对全市现行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涉密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对具备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309项,予以继续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1项,予以保留;涉密行政审批项目2项,予以保留(见附件一、二、三)。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防止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和“不到位”。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
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株洲市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略)
2.株洲市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