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使联合执法行动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监察部门:
对专项行动中相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人口计生部门:
1. 负责市整治联合执法集中行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 清理2008年10月1日以来领取《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备案;清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情况;联合卫生部门调查清理2008年10月1日以来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况;追踪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的情况。
3. 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出处理。严肃查处以下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机构和个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机构和个人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合法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行为等。
4. 联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完善B超、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等制度。
5. 建立和完善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卫生部门:
1. 广泛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对卫生系统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作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操作人员进行备案;对医疗保健机构2008年10月1日以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调查清理、登记;
3.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整顿医疗市场,打击无证行医、非法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违规使用药物终止妊娠行为。
4. 严格执行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登记证明及无证明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