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有关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12年2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8日)废止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通报表彰工作的意见
(蚌政〔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通报表彰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效果,严格控制通报表彰工作的规模,规范通报表彰工作的申报程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通报表彰的适用范围
通报表彰的适用范围是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工作部门、政府直属单位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通报表彰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通报表彰:
1.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中心工作中,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
3.在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大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4.在省级以上行业评比中取得显著成绩,上级部门建议进行通报表彰的;
5.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为蚌埠争得荣誉的;
6.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需要及时表彰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通报表彰:
1.有实绩的工作已纳入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或年度考核的;
2.已取得省级以上政府表彰的;
3.市长办公会议认为可不必进行通报表彰的其他情况。
三、通报表彰申报程序
通报表彰实行定期申报制度,通报表彰集体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为申报单位,负责拟接受通报表彰集体提出表彰申请真实性的审核工作,市人事局负责通报表彰申请的受理和复核上报工作。
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集体所在单位填写《市政府通报表彰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相关事迹证明材料、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二)市政府通报表彰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各申报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和次年3月底以前将当年度的申报材料报送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对各有关单位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