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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试行)

  4.路灯、供电、邮政、通讯、人防等市政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无零乱、废弃杆线,无乱涂写、乱张贴等违章现象。
  (二)市容市貌管理
  1.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外立面无明显污迹、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无乱张贴涂写、乱吊挂堆放等行为;
  2.无违章占道摊贩、店外设摊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现象。居民楼房和阳台屋顶应当保持整洁,无乱堆乱放、乱挂衣物等现象;
  3.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范,无破损、残缺等,美化亮化设施完好,并按时开启。
  (三)环境卫生管理
  1.果壳箱、垃圾桶、垃圾车等垃圾收集容器、设施,配置齐全。无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废弃物等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现象;
  2.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设施完好,管理规范;
  3.建城区范围内清扫保洁责任制落实,无卫生死角,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污迹;
  4.建成区和城郊结合部无违规饲养畜禽现象。
  (四)农贸市场管理
  1.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2.有专职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制度;
  3.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保持环境卫生;
  4.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具体要求见食品卫生部分);
  5.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鲜活水产品等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实现牛、羊、禽类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
  6.严禁销售封建迷信用品、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产品,各类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
  (五)河道、湖、塘水面管理
  1.城市河道、湖、塘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
  2.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无违章搭建。
  (六)违法建设管理
  建成区范围内无乱搭乱建,无违法建(构)筑物。
  (七)建筑工地管理
  1.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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