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整改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办发〔2009〕57号 2009年5月19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整改督查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整改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审计结果的运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发〔2002〕1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指令和有关部门委托,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包括协助上级党委管理)的法人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审计结果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将审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送到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 实行审计结果整改制度。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结果后,应立即就审计结果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将审计报告和整改方案向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通报。
第六条 实行审计结果整改情况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结果60日内,或在召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会议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抄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