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交通、安监部门要对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内部教育管理、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加强检查考核,总结表彰先进典型。公安、交通部门要推广应用重点车辆安全源头监管信息系统,规范重点车辆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依法从严治理驾驶人队伍,进一步完善“荣誉驾驶人”、“黑名单”和“重点单位”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事故的,坚决按责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把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检验关,每季度对驾校学员考试合格率及驾驶人违法、事故率进行统计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八)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三号修改单相关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在机动车注册登记、定期检验等环节对货车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进行把关,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确保年内应当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安装率达到100%。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安全隐患特别是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提高车辆安全性能。质监、公安、交通部门要联合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车辆检测质量进行考核,开展检测项目比对,重点检查是否具备检测资格和条件、是否按标准和规范检验、是否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对不具备检测资质条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以及违法违规的机构予以曝光,问题严重的取消检验资格。
(九)交通运管、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夜间公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6月底前组织对辖区内客运班线特别是夜间客运班线设置情况以及沿途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台账,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隐患治理,对长途疲劳驾驶的驾驶人实行强制休息。对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公路客运班线,要严格落实公安部、
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公通字〔2001〕83号)规定。
(十)围绕国庆60周年安全保卫,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加强对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高速公路违停上下客、非客运车辆载人、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农村机动车无牌无证、使用假牌(套牌)假证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依法严格审核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严查无证运输、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等违规行为。充分利用道路交通监控、高速公路进出口电子计票系统,进行固定、流动和全程测速,规范限速标志设置,严格查处高速公路、重点国省道超速违法行为,对超速50%以上的,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客车超员50%以上的,一律抄告车辆所属单位和交通运管部门;在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组织警力开展测酒行动,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坚决依法拘留,对公务员酒后驾车的抄告其所在单位;发现疲劳驾驶的,责令驾驶人离车休息;在高速公路重点路段,派出警力加强巡控,严厉查处、坚决取缔违停上下客;加强对农村集镇和重点路段的巡逻管控,坚决取缔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进一步落实对农村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安全提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