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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有关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有关规定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74号 2009年4月2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的有关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的有关规定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   2009年4月)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十七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作出如下规定:
  一、禁止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
  (二)市区、县城区及镇区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
  (三)市区、县城区及镇区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其中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要组织对辖区禁产范围内砖瓦窑厂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制定限期关闭计划,采取措施,关闭以粘土为原料的砖瓦窑厂。所在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安排拆除被关闭砖瓦窑厂的窑体、烟囱等生产设施,及时做好窑业用地复垦及绿化栽植工作。
  (二)对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和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范围内的企业,国土部门要禁止向其供地,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要收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供电部门要对禁产范围内的砖瓦窑厂及时停止供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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