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09年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81号 2009年5月2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进一步拓宽住房保障受益面,提高我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水平,根据我市三年住房保障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09年市区低收入标准调整为人均月收入450元,住房困难标准调整为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0元/月。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