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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理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理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3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安全处置我市陆续收缴的废旧炮(炸)弹、航弹、地雷、手榴弹等各类废旧爆炸物品,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和装备部《关于做好销毁处理散失在社会上的废旧爆炸物品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43号)精神,现就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理工作由各地政府、新区管委会牵头,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废旧爆炸物品收缴、运输、储存、销毁专项经费,由各地公安部门向所在地政府申请解决。

  二、各地要认真制定周密的废旧爆炸物品销毁计划和处置方案,统一到公安部门指定的销毁地点实施。

  三、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操作。对性质不明的废旧爆炸物品,应先鉴定后销毁,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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