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报名的有关费用。
(四)各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招标会议,对拟组建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发起人。
招标会议前,各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按照法定要求确定招标工作程序,明确评标纪律,制定具体的评标办法。
2.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各辖市(区)试点领导小组从其成员、有关专家组成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专业评标人员库”中抽签产生评标7-11名成员组成评标小组。
(五)中标的发起人向所在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筹建请示,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向镇江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批。
(六)待省政府金融办、镇江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逐级批复同意筹建后,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起人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42号)或《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及批复要求开展筹建工作。
发起人申报的筹建请示必须同时递交以下资料:
1.发起人投标报名资料。
2.发起人投标文件资料。
3.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七)筹建结束后,由各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起人按有关要求申报开业请示,经省政府金融办、镇江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逐级批复同意后开业。
申报开业请示时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5.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6.与金融机构委托结算协议书。
7.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拟任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农村小额贷款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