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 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并在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申请增加资本金。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政府金融办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