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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2009-2010年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6.落实绿色通道政策。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农业龙头企业运输自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以及龙头企业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免收所有普通公路(桥梁、隧道、渡口)通行费。

  四、加大财政扶持引导

  1.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市财政逐年增加龙头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实行项目化管理,引导扶持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和农产品加工基地项目。每年重点扶持10家以内新建项目成熟、产业带动明显、示范作用较强的本级龙头企业。各辖市区政府应设立龙头企业专项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2.推行以奖代补。引导龙头企业提升研发能力和产品质量,对新获得QS和ISO等系列质量管理认证、省以上名牌或著名商标、制定和承担市以上地方标准或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龙头企业,以及对当年有新产品(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及转化成果的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现代高效农业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三项更新工程资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各级涉农项目资金要向重点龙头企业倾斜。各级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要优先把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五、提高服务和引导水平

  1.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的对象,增加授信总量。农业发展银行要稳步增加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的贷款投放规模。农业银行要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和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经济作物、园艺、畜牧、水产等特色种养业的信贷投入,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依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

  2.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对市级以上和有潜力的县区级龙头企业建设用地,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龙头企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临时设施用地,可以作为临时用地办理。支持龙头企业连片租赁、承包集体土地和参与土地治理。

  3.鼓励成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引导和支持辖市区按“政府扶持、企业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对成立担保公司的辖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扩大对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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