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支持龙头企业体制改革和自主创新。推动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规模化、集团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参股、控股、兼并和租赁等多种形式扩大企业规模,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改制发展为农业类上市公司。支持鼓励龙头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培育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4.提高龙头企业的外向化水平。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大力引进国外资本、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管理方法和人力资源,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出口。
5.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带动力。推动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为农民提供良种、技术、资金、销售等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推动龙头企业建立风险基金,完善“三次分配”机制,即保护价收购、超额利润返还、干股分红,形成“企业+农户”利益共同体。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和基地参加农业保险。
三、切实落实税费等优惠政策
1.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内陆养殖、花卉、茶等饮料和香料作物种植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除内陆养殖、花卉、茶等饮料和香料作物种植外的其它种养业项目以及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技术成果转让的所得,年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完善所得税抵扣办法。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并在此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龙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支持龙头企业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龙头企业因市场价格下跌、按保护价收购而造成的价差部分,以及弥补农户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和重大病虫害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4.落实优惠电价。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工业生产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项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5.减免有关规费。取消地方自立的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自立收费项目。免除市场物价调节基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其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按《
产品质量法》由各级财政负担;治安联防费、堤防占用费、劳动合同鉴证费、计量器具核定费等收费项目实行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