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因地制宜地开展高校毕业生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一至二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教育、卫生、农业、民政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符合本系统发展需要的基层就业项目,增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比例。
(九)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服务措施和后续安排。重点落实好助学贷款代偿、生活补贴、工龄计算、户口迁移、档案接转、职称评定和社会保险。对参加过基层就业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实行同等条件优先录用的政策。在省、设区市级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进一步加大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招考比例;逐年提高县乡机关考录公务员定向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从2010年起至2014年,每年从县乡机关招考公务员职位中拿出30%-50%,定向招录在村任职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对到基层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鼓励他们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在基层就业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城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政府补贴措施。对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的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核定,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两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当地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进一步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一)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将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纳入我省创业培训总体规划。各高校要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中增加有关创业教育的内容,并培训和配备相关师资。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项目,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根据每年高校毕业生实际情况,在确定的一批高校中,对临近毕业或已毕业且有自主创业愿望和一定创业实践的高校学生进行重点创业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创业技能。培训人数3年内不少于1万人,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