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14号 2009年3月30日)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是我省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度加大。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春节期间视察江西时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重要指示的内在要求,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扩大吸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在落实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国家、我省的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其重要内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安排。在项目开始实施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动员各项目承担单位将招收高校毕业生的具体要求和名额汇总至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由其组织相关高校协助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高校内举办专场招聘会,落实就业岗位。
(二)鼓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全省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本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向高校毕业生倾斜,增加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可安排科研助手岗位,应重点聘用就业困难的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计入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国资委所属国有企业提供3000个岗位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按赣劳社就〔2009〕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