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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

  (八)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进一步提高“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总量控制制度,禁止在“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内新建有污染的企业,禁止在城镇生活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设立污水排放口,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采矿,禁止在林区砍伐天然阔叶林,禁止向“五河一湖”及东江排放超标污水。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总量控制实施方案,严格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严格实行限期治理措施。2009年底前,“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所有排污单位实现持证达标排污、限量达标排污。
  (九)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步伐。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09年底前,“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县级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建成并投入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适应城市人口规模,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污水处理厂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大生活垃圾处理力度,尚未建设无害化垃圾处理场的市、县(区)要尽快进行规划、建设,尽快投入运行。
  (十)严格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结合新农村建设,改造和完善水利设施,适时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工程建设。建立农村人畜粪便管理制度,探索简易可行、适度集中的生活污染处理方式,推进生活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在合适的地点建设区域性的乡镇垃圾卫生填埋场,实现农村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集中处置,同时配套建成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杜绝二次污染发生。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的力度,科学施用化肥、农药,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有机肥。严格控制鄱阳湖区围网养殖规模,提倡生态养殖,推广人工放流。组织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活动,“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内现有养殖场在2009年底前必须达标治理、搬迁或者关闭。
  (十一)严格环境执法。加强环境监管,定期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认真组织实施绿色生态江西建设“十大工程”,全力推进“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污染物零排放、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专项行动,2012年率先实现“五个零排放”。重点整治“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内随意采挖矿山、随意堆放废石尾砂、随意排放废水的行为,对植被遭到破坏的地表要限期覆土复绿。严把入湖入河船舶签证关,加强船舶防污设施装备及使用情况的检查,加强危险品运输船舶管理,严格控制餐饮船舶污染,依法取缔违法餐饮项目。对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企业,要坚决取缔;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关闭。对没有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缓慢的市、县(区)政府及时进行环境预警。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地表水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生态破坏严重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加快“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立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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