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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
  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采取招投标、代建等方式确定建设主体。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占压消防通道、盲道;
  (二)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等符合设计要求;
  (三)停车场的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齐全;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有与停车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或者留有专门的场地,供车辆停放。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机场、客运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就近配建停车场。
  第十二条 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需求,在车流量大、车辆停放需求多的路段及区域,增设、施划部分临时停车泊位,为市民提供停车场地。
  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实际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收入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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