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十三)落实培训补贴。各级政府要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创业培训补贴。上述人员创业培训合格后,可到实训(见习)基地参加创业实训(见习),实训(见习)人员创业成功率达到要求的,给予实训(见习)基地一次性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创业服务效率
  (十四)强化创业引导。各级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坚持政府促进、市场引导、社会支持、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紧密结合当地优势产业、特色经济,进一步细化对产业和主要行业的分类指导,制订鼓励劳动者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创业者进入我市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逐步扩大创业领域。
  (十五)充实服务内容。各级政府要根据创业者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要积极搭建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项目评估推介制度,形成有效采集和咨询服务。要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及时提供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要充分发挥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的作用,不断充实创业服务专兼职队伍,定期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要注重对创业受挫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其重树信心,重新创业。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服务工作。
  (十六)建设孵化基地。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园区、闲置厂房、专业市场、招商平台等,创建多元化的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单位及个人投资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要以减免租金等方式,为初创企业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按照创业基地类别、规模和孵化效果,由创业扶持基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及奖励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七)提高行政效率。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五、建立组织保障体系,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