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创业工作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其中,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各区市创业扶持资金分别不少于100万元,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创业项目开发、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项目。
(十)强化融资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创新应收账款、仓单、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股权质押、林权抵押、渔权抵押等新型担保贷款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和各种微型金融服务,鼓励支持城乡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国内外社会资本投资创办企业,鼓励和支持创业型企业上市融资。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贷款,银行、投融资等机构应予以支持,促进专利技术、产品的转化应用。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创业者能力素质
(十一)强化创业培训。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以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力为重点的创业培训,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全民创业意识和能力。各驻青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提升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实施GYB(创业意识)、SYB(创办你的企业)、SIYB(改善你的企业)等培训项目,并对创业培训内容进行本土化改造,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通过组织准备创业的人员参加模拟实训和创业见习活动,提升其创业实战能力。
(十二)强化培训力量。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的示范作用,对开展创业培训的驻青高校、行业组织和社会力量办学等培训机构,优先进行培植,全面开展创业培训。要依托驻青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的力量,整合创业培训教师队伍,通过培训进修、研讨交流和质量考证活动,培养一批优秀的创业教师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创业教师队伍。要从涉及创业的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各类培训机构中,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创业培训基地,承担创业培训工作。要在有条件的创业培训基地建设一批创业模拟实训基地,在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认定一批见习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和指导。各级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培训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