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发〔2009〕3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既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新的就业增长点,也是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居民收入、加快经济文化强市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服务手段,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工作重点。各级政府要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入手,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以本市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为重点,鼓励城乡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力争利用2到3年的时间,基本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工作体系,把我市建设成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三)确定目标任务。从2009年到2011年,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3年行动计划。主要目标任务是:
1.组织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5万人。其中,创业培训每年不少于500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2.全市创建创业培训基地、实习(见习)基地、实训基地、孵化基地和示范基地100个。
3.全市扶持各类人员创业15万人,实现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二、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四)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降低政府采购门槛,将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2.放宽注册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1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注册。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可以一元金额注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