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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堆放运输处置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

  (十五)市建设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对应职责,敦促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掘路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按核准的处置计划、规定的处置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对违反规定的,采取措施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四、密切配合,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
  (十六)市城管执法部门要牵头组织市建设、交通、环境卫生、公安、质量监督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及执法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各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的建筑垃圾管理信息要及时提供给市城管执法部门,具体包括:
  1市建设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提供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掘路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相关信息,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开竣工时间等。
  2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提供建筑垃圾许可事项信息,包括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处置场所,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资格等。
  3市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等。
  4市公安部门提供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等。
  5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车辆改装信息,出具改装车辆检验报告。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汇总各部门信息后,实行信息共享。
  (十七)各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保存好相关记录和证据资料,及时转交市城管执法部门,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转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市城管执法部门。
  五、加强监管,落实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责任
  (十八)充分发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数字化城市管理以及市城管办重大活动环境保障通报机制的作用,强化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2009年3月30日《青岛日报》第九版公告的建筑渣土清理工作,已纳入本年度全市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指标另行下文),有关区要抓紧落实。
  (十九)建设、环境卫生、交通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将企业有关建筑垃圾堆放、处置、运输行为分别纳入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房屋拆除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考核评价办法,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行业监管评估考核的依据。
  (二十)各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社会监督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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