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堆放运输处置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9〕76号)
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全过程监管的建筑垃圾管理机制,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及执法工作,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环境,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现就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堆放、运输、处置管理及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堆放管理的规范化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和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淤泥、废石、废料等废弃物。
(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掘路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要按要求及时组织清运。确需临时堆放的,由施工单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堆放原因、堆放时间和处置计划,经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堆放。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施工现场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的,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在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施工现场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的,向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
(三)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垃圾,必须采取双层密封覆盖(内层使用塑料篷布,外层使用密织网),达到堆放有序、封闭严密、固定牢靠,避免因大风等天气原因造成扬尘污染。
(四)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掘路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在施工、拆除作业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喷水、洒水,防止产生扬尘;四级风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要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设专人对进、出场运输车辆的车身、车轮等进行清扫、冲洗,以及打扫出入口卫生,确保出入车辆不带泥土上路,防止污染城市道路。
(五)市内四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覆盖和扬尘防治由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覆盖和扬尘防治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