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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中国成立60周年青岛市十大标志性建筑评选活动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中国成立60周年青岛市十大标志性建筑评选活动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9〕7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展示新中国成立60周年以来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成果,市政府决定开展“青岛市十大标志性建筑”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目的
  充分展示新中国成立60周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取得的辉煌成果,普及城市建设和建筑文化,激发广大市民热爱青岛、关注城市建设的热情;增强城市建设工作者做好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弘扬精品意识,打造精品工程,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规划设计、施工水平。
  二、评选组织
  为顺利开展本次活动,成立“青岛市十大标志性建筑”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见附件1)和组委会办公室,负责本次评选活动的组织工作。评选活动委托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承办,新闻宣传工作由市广播电视局和青岛日报报业集团负责。
  三、评选范围
  1949年至2008年底建设完成并至今仍在正常使用的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评选条件
  (一)1949年至2008年底建设完成,对我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有重大影响和作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及土地、规划、施工等审批要求;
  (三)设计理念先进、合理,功能完善,与环境统一协调,建筑质量优良,有较高的美学、艺术和人文价值;
  (四)具有相应规模,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纪念性建筑、构筑物及特殊意义工程不受此项限制);
  (五)非涉密性建筑。
  五、评选办法
  本次评选采取社会公众投票和专家评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项目申报
  各区、市政府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候选建筑,进行申报(网址:QD88950297@163com,联系人:王宇,联系电话:88950297,传真:88950291)。申报时需提交申报表(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说明。内容包括设计理念,建筑物、构筑物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功能、建筑特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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