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级政府采购资金通过采购系统实行“预算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复核,省财政厅审核支付”的办法,有关要求如下:
(一)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省财政厅审核支付到供应商的资金包括:年初批复和年度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预算内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其它资金由预算单位自行支付。
(二)有多种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资金使用和支付顺序为先自筹资金,后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再预算内资金。
(三)中标供应商信息(如:名称、账号)变更的,首先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公告,公告无异议后,由预算单位在采购系统中申请办理合同变更,送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核确认。
(四)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按照合同付款进度,通过采购系统提交支付申请,经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在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6个工作日前,发送至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合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情况等,对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退回预算单位调整。
(五)启用采购系统报送资金支付申请后,各预算单位不再向省财政厅报送纸制申请。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不通过支付系统报送政府采购预算的用款计划和直接支付申请书,相关用款计划和支付信息将由采购系统自动导入支付系统,并发送给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
(六)对于政府采购节约的财政资金,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在年底前按有关规定进行统一处理。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节约资金作为年终结余资金结转到下一年,由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节约的预算内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主管部门;节约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预算单位。
(七)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加强资金支付管理,定期核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报送及不同类型资金的支付方式明确如下:
(一)属于2007年、2008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仍通过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采购计划。原系统运行至2009年年底,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的2008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内资金,按照原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即在支付系统内上报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批复后,逐级上报用款申请,同时将采购合同(正本)一份以及打印的纸制支付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并报送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所需资料报送齐全,支付中心审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