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库〔2009〕15号)


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实现与部门预算编制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对接,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方便预算单位,提高工作效率,我厅组织开发了新版的《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系统”),已于2009年5月1日在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启用。现将采购系统启用后有关业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操作流程及基本原则保持不变。各预算单位必须依据年初和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须在采购系统内注册“其他预算”,报经主管部门、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据以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年初及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指标数据,由省财政厅负责导入采购系统。
  二、各预算单位办理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含协议供货计划)、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订采购合同、申请支付资金等业务,必须通过采购系统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中)标公告、申请使用招标大厅、抽取专家等,一律通过采购系统办理。
  三、各预算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经省财政厅通过采购系统批复后,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含协议供货计划)的,采购系统自动发送给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由其接收后安排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系统自动发送给预算单位,由其通过采购系统自主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预算单位在申报计划时,必须有足额的采购资金,以确保按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如无足额资金,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由预算单位负责。
  四、采购活动结束后,预算单位应依据中标、成交结果,在采购系统中登记合同信息(供应商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合同单价、合同总价等),并发送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完成后,根据采购系统提供的合同模版自动生成合同文本,打印出合同文本并组织预算单位和供应商签订文本合同。合同信息及合同文本由采购系统自动备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审核合同信息时,务必通过采购系统注明该合同是不是所属采购计划的最后一个合同,否则,将影响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的正常使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