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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明确范围,落实责任。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区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民办、企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所属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三、资金安排和管理
  (一)筹资责任。36.6万平方米拆除重建校舍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统筹安排。其中第一批安排改造资金3.8亿元,第二批安排改造资金1.3亿元。所需的5.1亿元资金,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筹措2亿元(全额争取国家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筹措2.5亿元,由自治区教育厅将今年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的0.56亿元全部纳入,确保工程需要。
  (二)资金安排。第一批改造项目资金于3月底前下达,其余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保证工程需要。对不按自治区工程进度要求实施的项目,自治区将不予拨付工程资金。
  (三)资金管理。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严禁杜绝挤占、挪用、截留、克扣工程资金,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要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各市、县(区)政府要认真做好对工程建设收费的减免工作,努力提高工程资金使用效益。工程资金不得用于打造“重点校”或“示范校”,不搞形象工程。
  四、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校舍安全工程实行自治区政府统一组织、市县政府负责实施的领导和管理体制。自治区建立由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参与、教育部门牵头的工程实施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工程资金,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协调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跨部门重要事项;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工程资金拨付和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编发简报,定期通报工程进度,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和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审批具体项目,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
  (二)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学校建设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自治区和各市、县(区)教育、发改、财政、监察、建设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监管,抓紧制定并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确保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死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筑、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承建的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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