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和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物价检查专项行政编制;负责局机关及直属行政机构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综合调控处。
  监测、预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并提出调控意见,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稳定商品、服务价格以及减少市场价格波动的建议;拟订全省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公布地方价格管理目录,拟订涉及宏观调控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全省物价干部培训工作;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鉴证工作。
  (三)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起草综合性价格法规草案和规章;负责全省价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办理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监督工作;负责全省价格行政执法的督查工作。
  根据国家关于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价格和收费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论证、审查、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物价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四)价格一处。
  负责除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医药以外的商品价格管理;拟订相关商品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拟订相关商品价格改革方案和管理、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对相关行业和企业实行价格政策指导;指导地方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省与邻省之间、省级业务部门之间、市(州)之间和市(州)与部门之间的价格争议。
  (五)价格二处。
  负责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医药的价格管理;起草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医药价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拟订全省相关价格改革方案和管理、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六)收费管理处。
  组织起草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颁布收费标准;负责全省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项目的管理及收费价格的制定;提出省政府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的收费管理工作。
  (七)市场价格监管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