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物价局(副厅级),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和收费管理相关职责。
(二)划入原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社会服务和执法监督职责。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价格垄断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价格和收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监测、预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并提出调控意见,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稳定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省级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管理;制定、公布地方价格管理目录,拟订涉及有关经济调控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指导全省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检查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五)组织指导全省农产品、工业品和重要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工作。
(六)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省与邻省之间、省级业务部门之间、市(州)之间和市(州)与部门之间的价格争议。
(七)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鉴证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