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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煤炭处。
  拟订全省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煤炭工业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负责煤炭资源勘探开发;负责组织全省煤矿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和竣工验收;指导煤矿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矿井建设;拟订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七)石油天然气处。
  拟订全省石油、天然气、油母页岩产业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石油、天然气、油母页岩的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推进石油、天然气、油母页岩勘探开发;负责省内石油储备管理工作。(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拟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推进风能、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水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能源局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关系。
  1.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省能源局负责组织推动全省能源管理工作。
  2.省能源局拟订的全省能源行业产业政策、法规草案和能源体制改革方案,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上报省政府。
  3.省能源局对全省能源行业中央和地方财政性建设投资提出安排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政府。
  4.省能源局拟订全省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提出全省石油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5.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会同省物价局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物价局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局意见。
  6.省能源局配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核电相关工作。
  (二)省能源局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有关职责关系。
  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省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省能源局负责组织煤炭项目建成及现有煤炭企业扩能改造的验收工作。参与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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