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能源局(副厅级),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省煤炭工业局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责。
(二)划入原省经济委员会的电力行业管理职责。
(三)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具体包括: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实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审核相关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全省能源体制改革。
(四)增加配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核电相关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全省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全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油母页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的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和实施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全省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省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全省能源统计调度、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