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扶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七)财政扶持政策。省政府设立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省直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开发区的基础设施、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资金。各市州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开发区发展,并将开发区新增税收留成部分重点用于开发区建设。
(十八)用地政策。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支持,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各级各类开发区的土地收益除按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农支出外,剩余部分原则上由当地政府安排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开发区内工业项目所需耕地占用指标,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发区所在市州范围内调剂解决,特殊用地在全省范围内调剂解决。
(十九)产业转移政策。支持通过多种途径有序推进省内区域间的产业转移。对因产业结构调整以及“退二进三”(指城区的二产企业向郊区转移,利用城区资源发展第三产业)搬迁入园的工业企业,其原有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政府依法收回并按规定处置,形成的政府土地收益可部分用于支持搬迁企业发展和开发区建设。
(二十)科技创新政策。鼓励开发区吸引各类资本参与科技孵化器建设,加强与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科研院所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积极组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一)融资措施。建立开发区风险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发展风险投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愿相互担保融资,建设公共融资平台。积极支持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优先推荐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策的优惠贷款支持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发展。优先推荐开发区内的优秀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支持外汇管理部门改进对进出口企业的结售汇账户、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外汇管理方式。
(二十二)创新人才管理制度。各级开发区管理部门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公开选拔选聘优秀干部。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职务、工资与绩效挂钩。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对以上创业人员,经管委会审查,不受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和进城指标的限制,由公安部门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并在应聘、入学、入伍、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城市居民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