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规划的审查和审批。各市州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由市州政府报省开发区领导小组,经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开发区建设规划(含规划修编)和工业集中区规划,经市州政府审查后报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批。
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加快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 参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形成开发区建设的多元化融资机制。要科学预测发展速度,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实施、滚动发展的思路,高标准、严要求、适度超前建设区内基础设施。
(十五)规范和集约利用土地。开发区用地要纳入所在市州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单列,占用农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土地用途。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已在开发区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尚未建设的工业项目,应引导其将土地调整到开发区内进行建设。原有分散零星的工业企业要向开发区集中。研究制定开发区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容积率和绿化率等标准,努力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开发区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积极研究制定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政策措施,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
(十六)加强开发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倡导发展生态开发区,鼓励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和改造开发区。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必须按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必须遵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的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开发区的建设规划要对排污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提出对策措施。对已存在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应设立专区,集中管理,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严禁在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特别是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建设区、水源涵养林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区域内设立开发区。限制在人口密集区的上风向设立以冶金、化工、建材等为主的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