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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吉林省牧业管理局更名为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副厅级),为省农业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工业生产饲料行业管理职责。

  (三)增加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四)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畜牧业(包括畜牧、兽医、兽药、草原、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生鲜乳生产管理,下同)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畜牧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省畜牧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产业化管理及行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提出行业投资计划建议,承办行业基本建设、综合开发和财政资金等方面的项目审查工作。

  (三)负责组织畜禽品种、畜产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全省畜禽良种测定、繁殖改良和推广体系建设。

  (四)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组织起草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负责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和综合协调;指导全省畜牧业饲养、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负责生鲜乳生产、规划、基地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收购站统计等工作。

  (五)负责全省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兽医医疗器械、饲料行政管理和种畜禽、牧草种子以及兽药等生产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残留监控工作;监督实施全省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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