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包括批复筹建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在内的同类产品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已有3个,仍不能满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需要的,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适当增设。
第十九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正式运行后,主管部门应当在次年1月10日前,按照《能力建设评价指标》要求对所属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向省局提交《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年度考核表》(附件六)。
省局每年组织考核组抽查复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考核和复核的整改要求认真整改。
第二十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能力建设水平实行等级管理,省局每三年组织一次等级评定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
等级评定依据《能力建设评价指标》进行,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为A级;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不含90分)的评为B级;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评为C级。
筹建验收的同时可以进行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对A级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省局在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监督检验任务安排、科研立项、学术交流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原机构已升格为同类产品国家质检中心;
(二)并入其它省级授权质检机构;
(三)等级评定达不到C级要求;
(四)不能正常开展业务;
(五)因违法实施检验被依法追究责任;
(六)其它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统一命名为“广东省质量监督××检验站”,必要时后缀区域名。“××”为授权检验产品或产品类别,应当使用相应产品国家标准中的名称或相应学科(领域)的规范名称。
第二十四条 由省局直属计量和标准化技术机构承建的本专业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其规划、申报、筹建、验收、考核、等级评定、撤销依照本办法执行。筹建领导小组由该技术机构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其办公室设在该技术机构的内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