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单位应当在下一季度前15日内填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筹建进度季度汇报表》(附件三)上报省局。
第十三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验收条件为:
(一)《筹建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已完成;
(二)地方政府在政策、建设用地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已落实;
(三)通过相关项目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四)具备申报产品类别对应的80%以上的产品且包括全部重要产品在内的检验能力,并具备专业领域内关键项目(参数)及重要产品的全项目的检验能力;
(五)拥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体人员比例在30%以上,其中与申报产品相关的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在2名以上,检验、科研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六)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依照《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能力建设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能力建设评价指标》,附件四)进行评分,得分在70分以上。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筹建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过程中,应当加强能力建设,使之符合《能力建设评价指标》的要求。
第十五条 自评符合验收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验收申请表》(以下简称《验收申请表》,附件五)向省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省局接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要件的,组织验收;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不予验收并说明理由。
申报单位应当自收到不予验收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省局组织专家组依据《筹建任务书》、《能力建设评价指标》、《验收申请表》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省局批准成立并颁发印章;未通过验收的,省局应当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报单位应当自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未在规定期限通过整改验收的或未按规定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的,取消其筹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