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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的试行办法


  申报单位应当在下一季度前15日内填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筹建进度季度汇报表》(附件三)上报省局。

  第十三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验收条件为:

  (一)《筹建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已完成;

  (二)地方政府在政策、建设用地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已落实;

  (三)通过相关项目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四)具备申报产品类别对应的80%以上的产品且包括全部重要产品在内的检验能力,并具备专业领域内关键项目(参数)及重要产品的全项目的检验能力;

  (五)拥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体人员比例在30%以上,其中与申报产品相关的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在2名以上,检验、科研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六)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依照《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能力建设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能力建设评价指标》,附件四)进行评分,得分在70分以上。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筹建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过程中,应当加强能力建设,使之符合《能力建设评价指标》的要求。

  第十五条 自评符合验收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验收申请表》(以下简称《验收申请表》,附件五)向省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省局接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要件的,组织验收;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不予验收并说明理由。

  申报单位应当自收到不予验收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省局组织专家组依据《筹建任务书》、《能力建设评价指标》、《验收申请表》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省局批准成立并颁发印章;未通过验收的,省局应当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报单位应当自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未在规定期限通过整改验收的或未按规定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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