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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4月30日以粤质监〔2009〕57号发布 自2009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规划,加强其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是指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授权承担广东省某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直属检验机构、省局直属检验机构下属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质监系统外检验机构可承建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市局直属计量和标准化技术机构可承建本专业省级授权质检机构。

  第三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规划、申报、筹建、验收、考核、等级评定、撤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设立应当有利于我省产业及质监事业发展,适应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做到合理布局,科学建设。

  同类产品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不超过3个,确有需要的,可适当增设。

  第五条 省局负责授权质检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的统一管理。

  市局、省局直属检验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其直属检验机构承建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拟设立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所申报的产品类别应当符合我省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或申报地区所在地级以上市该类产品产值占全省比例较大,具有较强的产业优势和基础。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账目和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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