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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减免无业残疾人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复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减免无业残疾人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复
(苏价费函〔2009〕7号、苏财综字〔2009〕24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你单位关于要求减免无业残疾人劳动鉴定费的请示(苏残字[2009]5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符合请示中的无业残疾人对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收取的劳动鉴定费,在省物价局苏价费[1996]15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上减免50%,减免时限三年,至二○一一年底,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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