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食品安全监管处。
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消费环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监管有关的工作信息;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药品注册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负责国家局委托的新药、仿制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注册监管工作,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医疗器械监管处。
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执行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录;协调组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认证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负责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组织实施国家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参与初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负责药品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和医疗机构制剂等许可的监管工作。
(八)稽查处。
贯彻执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稽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发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监管全省中药材市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监测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全省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稽查执法、应急管理、产品召回和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查处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九)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关于药品监管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鉴定、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十)人事处(老干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