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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5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厅级),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省卫生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等技术评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监督执行国家保健食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食品的初审工作;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拟订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定期向社会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

  (四)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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