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八)探矿权存在争议或者被有关机关查封期间不得转让。

  (九)不同形式的探矿权转让(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合同,自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申请变更勘查对象,必须完成计划勘查工作量的50%以上并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勘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2号文规定的《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由第二类矿产变更为第一类矿产的,或第一类矿产在同类矿产之间变更矿种的,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第一类矿产变更为第二类矿产的,或者第二类矿产在同类矿产之间变更矿种的,应进行探矿权评估,缴纳探矿权价款,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对变更勘查矿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一)申请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必须完成计划勘查工作量的50%以上并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按照探矿权新立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申请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申请扩大区块范围应在已发现矿体的延伸方向或同一构造层位上,面积不得超过批准勘查区块面积的50%,且不得超过2个基本区块。

  勘查第二类矿产,原则上不得申请扩大勘查范围,但为防止“大矿小开”和“一矿多开”的出现,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除外。

  (十二)探矿权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地址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前、后的法人执照和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证明文件,经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予以变更登记。

  (十三)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应提交经储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和专家论证的分立方案,地质勘查报告的工作程度必须达到普查以上,分立方案的工作程度必须达到详查以上,属于同一矿体的探矿权原则上不能分立。

  三、加强探矿权延续、保留、注销登记管理

  (十四)勘查许可证到期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探矿权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自行废止,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并注销该探矿权。

  (十五)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时,必须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已完成勘查工作的阶段性总结报告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