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广东省烟草广告发布许可证》、《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广告行政许可决定书》。
1.对烟草广告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广告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广东省烟草广告发布许可证》。
2.对烟草广告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广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烟草广告注销申请作出予以审批决定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出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广告注销核准通知书》,在本局红盾信息网公告。
九、有关说明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烟草广告许可有效期应当根据烟草广告发布合同期限予以确定。
改变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者发布媒介和形式的,应当变更烟草广告审批事项。
改变其他烟草广告审批事项的,应当重新申请烟草广告审批。
(二)在同一发布地点(发布范围)、同一发布媒介和形式发布多个烟草广告内容的,或者同一个烟草广告内容在不同发布地点(发布范围)的,可以作为一项行政许可办理。
(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符合第1项规定情形的,由实施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符合第2至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被许可人自行向实施机关提交注销申请,实施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四)《广东省烟草广告发布许可证》、《广东省发布烟草广告申请表》等有关许可证、文书样式,由省工商局统一制定(见文书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