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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广告审批规范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广告审批规范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5月19日以粤工商广字〔2009〕227号发布)

  一、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

  二、审批项目

  烟草广告审批。

  三、实施机关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审批事项

  1.被许可人名称;

  2.烟草企业名称;

  3.烟草制品名称;

  4.发布地点(发布范围);

  5.发布媒介和形式;

  6.有效期限;

  7.广告样件。

  五、审查原则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申请材料

  申请烟草广告审批时,除规定应当提交原件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申请人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一)申请烟草广告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广东省发布烟草广告申请表》;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3.委托代理人证明;

  4.代理人身份或者主体资格的证明;

  5.申请发布烟草广告的烟草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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