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广告审批规范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5月19日以粤工商广字〔2009〕227号发布)
一、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
二、审批项目
烟草广告审批。
三、实施机关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审批事项
1.被许可人名称;
2.烟草企业名称;
3.烟草制品名称;
4.发布地点(发布范围);
5.发布媒介和形式;
6.有效期限;
7.广告样件。
五、审查原则
(一)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申请材料
申请烟草广告审批时,除规定应当提交原件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申请人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一)申请烟草广告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广东省发布烟草广告申请表》;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3.委托代理人证明;
4.代理人身份或者主体资格的证明;
5.申请发布烟草广告的烟草商标注册证;